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粮油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Cereals and Oils Association,缩写:CCO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粮油科技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粮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领导一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将政治引领、政治吸纳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粮油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粮油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粮油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粮油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技社团,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粮油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把广大粮油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粮油科技书、报、刊,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三)对国家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粮油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粮油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提供粮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发现并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粮油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2.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