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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粮油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Cereals and Oils Association,缩写:CCO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粮油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的全国粮油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粮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领导一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将政治引领、政治吸纳科技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粮油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粮油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粮油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粮油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技社团,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粮油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提供粮油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团体,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粮油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粮油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和粮油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粮油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深入挖掘“一带一路”地区,包括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及科技展览展示活动等。发挥民间交流主渠道作用,参与国际科技组织治理体系,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粮油科技书、报、刊制品,积极开展音视频编辑制作、传播和推广等;开展粮油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四)对国家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粮油科技项目论证评价、粮油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参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五)接受委托开展人才评价、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发挥优势推动粮油团体标准研制发布工作;

(六)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多方位培训,发现并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在粮油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八)其他与本社团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 个人会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丰富的专业知识的粮油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技工作者作为学会会员。

2. 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七)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八)单位会员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九)单位会员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学术交流、培训、科普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