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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规定

(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团会费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和中国粮油学会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中国粮油学会(包括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二)学生会员,每人每年50元;

(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四)企业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年度会费8000元;

(六)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5000元;

(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缴纳会费,原则上按届交纳,每五年交纳一次,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年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也可根据会员意愿按年交纳,在每年第一个季度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分会发展的单位会员会费收入计入分会核算。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会员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围绕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以及会员管理机构日常办公开支等。

第六条 会费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学会收取会费时,应按规定向缴费单位提供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印(鉴)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使用情况。

第七条 根据学会章程,凡1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即被认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本规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