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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改革战略部署,适应粮油科技及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依据是《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互补,完善粮油产业标准体系,促进我国粮油产业发展,提升粮油产业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学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

第六条  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进步。

第七条  中国粮油学会通过学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相关工作信息。

第八条  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格式为“T/CCOA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代号,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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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决策机构为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制定团体标准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文件。

第十条  管理协调机构为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完成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  标准编制机构为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项目方向和专业领域,下设食品、粮食储藏与流通、油料与油脂等分技术委员会;确定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负责标准编制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可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标准需求者提出,也可由学会经过调研分析提出。需要填写《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附件2),报送秘书处。

第十三条  收到立项申请后,秘书处负责开展形式审查,并组织开展立项评审,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给予批复。对拟立项的,在学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批准立项。需补充论证的,补充材料重新申请。未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项目,在学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成立标准起草组,确定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起草工作大纲,开展资料收集及调研工作,完成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经过讨论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附件3)及其它附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六条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向相关单位及相关专家等发布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4)等文件。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0天的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标准有异议的重大意见,需提供明确意见和充分理由。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组负责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及协调,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测试验证及专题论证。进一步修改后,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秘书处。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团体标准进行形式审查,由秘书处或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应重点审查团体标准与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标准的相符性、与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以及标准的适用性及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开展技术审查时,专家应对审查项目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必须有不少于3/4的审查人同意才可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参与表决。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参会专家签名。函审的项目应形成函审结论,并保存每个函审专家的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经审查专家复议,确定是否撤销该项目,并报工作委员会。

第五节 发布与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审查的标准,标准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并将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和文件进行整理,上交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放标准编号,以学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在学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由秘书处进行存档管理。

第六节 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根据技术发展、市场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反馈的问题,由工作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的,公布继续有效信息。复审结果为需要废止的,公布废止信息。当标准的重要技术内容出现明显缺陷时,应进行全面修订,公布全面修订信息。全面修订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重新立项进行。标准的技术内容出现一定缺陷时,可进行局部修订,完成修订后,对原标准的年代号进行更改,公布变更信息。

第四章 知识产权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和标识归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和冒用。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粮油学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参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2014)来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粮油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粮油学会

2019年3月23日